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贛府廳字〔2019〕2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密切協調配合,抓好工作落實,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保制度,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總費率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05%,職工個人05%,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一)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繳費基數。
(二)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具體繳費基數可設置若干檔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明確規定。
(三)核定公布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每年由省統計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相關數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醫保局公布執行。
(四)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五、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要認真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贛府發〔2018〕39號),結合降低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2020年1月1日起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六、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贛府發〔2018〕39號),認真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各項政策,按規定確保中央調劑基金的按時上解,做好中央下撥調劑基金和省級調劑金的統籌調劑。
七、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
(一)穩妥做好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征收體制繼續征收,穩定繳費方式。同時,按照國家要求,待條件成熟時,認真做好移交工作。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征收工作有序銜接。
(二)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合理調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預算。
八、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相關工作。各市、縣(區)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征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九、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醫保局要加強督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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